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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油罐车流动加油处罚决定书
决定书编号:XXXXX
当事人姓名:李某
当事人身份证号:XXXXXXXXXXXXXXX
违法事实:无合法手续在公共道路上从事流动加油行为
依据法律法规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、第九十七条第一款;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;
处罚决定:
一、经查,您在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,在国道XX路XX地点,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,擅自从事油罐车流动加油业务。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六十一条第三款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秩序和安全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条的规定。
二、根据以上事实和依据,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决定:
1.责令您立即停止违法行为,立即将油罐车驶离公共道路;
2.对您进行警告,并罚款XX元。
三、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的陈述、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申请。逾期未提出陈述、申辩、听证申请的,视为放弃相关权利。
四、自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,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并拒绝执行,您可以向上级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或者诉讼。
特此通知。
XX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
日期:XX年XX月XX日
注:本决定书一式两份,与当事人约谈时,应出示并解释其中的内容,并由当事人签名确认。每份存档一份,并由双方留存副本。